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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设主席1人和委员若干人。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和监督选举法的确切执行,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发布指示和决定指导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受理对于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作出处理的决定,规定选民登记表、选民证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的格式及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的型式。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发给当选证书。省、县和设区的市和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选举委员会各有相应的任务。
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及县以下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在世界各国的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选举中,许多国家也设有选举委员会,如荷兰设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国王任命,每个选区设选举委员会,每个选举分区设分区选举委员会。墨西哥的中央选举委员会对选举实行监督,参加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有国会、政府及政党的代表。巴西的选举委员会还同专门的司法机关(选举法庭)一起对选举进行一般监督和组织。美国的大多数州设有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事务,在选举时两党竞选,其选举委员会主要由民主、共和两党人员组成。
(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
4.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2.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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